逢甲大學體育場地借用施行準則
92年6月17日室務會議通過
92年7月1日校長核定
95年9月13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本校為便於維護管理及充分使用運動場地,特訂本準則。
第二條 場地開放對象:
一、本校體育正課教學。
二、教職員工及校代表隊之訓練或比賽。
三、全校師生課餘休閒活動。
四、經核准之活動。
第三條 場地開放時間:
一、PU網、排球場: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六時至晚上十時。
(二)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寒暑假期間、夜間不開放。
二、田徑場:
(一)上午七時三十分前為壘球活動時段。
(二)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十分為朝會時段。(學期中每週一至週五)
(三)中午十二時十分至下午一時十分為代表隊訓練時段。
(四)下午五時以後為慢跑時段,嚴禁投打棒、壘球及他用。
三、福星校區運動場:上午六時至晚上十時三十分。
四、桌球室:
(一)上午六時三十分至八時十分。
(二)下午五時十分至十一時。(上課時段不外借)
五、韻律教室及體適能教室:本校區為下午六時至十時,福星校區為下午六時至十一時。
第四條 校內借用場地規定:
一、個人、單位及社團皆可借用,惟系主辦之大型活動需系主任同意。
二、場地借用每日分上午、中午、晚上三大時段。
三、借用運動場地者,須上網申請〈利用教職員notes系統〉,經核准後方得 使用。
四、所有場地於體育正課、代表隊訓練及比賽期間內皆不外借,時間另行公告。
五、場地借用手續須於使用前一日完成手續,當日不得借用。大型(校際)活動則須於三個月前提出申請。
六、同系或單位借用相同項目之場地, 每日不得超過十場。(系際賽、班級盃如附賽程表或計劃書則例外) 。
七、地使用期間,務必妥善維護場地及器材,借用人如故意毀壞場地, 除依校規議處外,應負賠償責任,若有其他毀損,酌情賠償。
八、借用非上課時段、星期六、日及假日,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十分。
九、借用單位於用畢後, 須維持場地清潔,方可離開;違者除停止該單位一學期借用權外,並陳報議處借用者。
第五條 校外借用場地規定:
一、凡校外機關團體借用,酌收場地維護費及清潔費,由體育事務處派專人在場負責管理。
二、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每區,每日收費標準如下:
(一)籃7、8、9與排3、4、5酌收維護費壹仟元及清潔費伍佰元。
(二)籃1至籃6酌收維護費壹仟元及清潔費伍佰元。
(三)桌球室酌收維護費壹仟伍佰元及清潔費伍佰元。
(四)PU網(排)球場酌收維護費參仟元及清潔費伍佰元。
(五)福星校區壘球場酌收維護費貳仟元及清潔費伍佰元。
(六)福星校區籃10、11、12酌收維護費壹仟元及清潔費伍佰元。
三、校外借用場地流程:先至體育事務處登記,奉核後至出納組繳費,憑收據至體育事務處辦理正式借用手續,使用前由承辦人向警衛班報備。
四、除上列規定外,餘依第四點辦理。
第六條 本準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