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施行準則
90年5月22日室務會議修訂
95年9月13日奉校長核定
第一條 本校體育運動之實施,悉依照本準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體育正課:一、二年級為必修課程,不計學分。三、四年級為選修,計一學分。必修或選修之體育,
每週均上課兩小時。
第三條 課外運動:每學期舉行各單項比賽一次,並鼓勵各系積極組隊,經常比賽,培養運動風氣。
第四條 體育競賽:本校參加全國各單項協會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各項比賽外,並經常舉行校
內各項競賽。
第五條 體育成績:技能測驗佔總分百分之五十,學習精神道德佔百分之三十,體育常識及理論佔百分之二十,
三項合為一 百分, 滿六十分者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畢業,總分不及格者,不得補考,應行重修。(教
部七五、七 、九台(七五) 高二九一五二號)
第六條 本準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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