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依據
逢甲大學拔河運動規則,是根據中華民國拔河運動規則,及參酌本校室外拔河比賽方式而成,
修改規則時必須經過拔河規則規劃小組通過始可生效。
第二條:比賽場地及比賽用繩
一、比賽場地
(一)比賽場地稱為拔河道(Lane),必須是水平線而且平坦,實際比賽場地以大會公告為準。
(二)拔河道(Lane)規格如圖示:

(三)標誌(Marking)的顏色與寬度標誌的顏色,中心線為紅色,女生距中心線為1.5m,標誌為
白色,男生為2m,標誌為黃色,線寬2cm以內。
(四)指揮區在拔河道兩側,每隊只允許領隊、教練、啦啦隊指揮等共4名人員進入賽道,但不可
妨礙裁判員執行任務。
二、比賽用繩
(一)比賽用繩的規定
比賽用繩規定如下:
外周:10cm~15cm
長度:60m~70m
材料:馬尼拉繩
比賽用繩子上不能有結節或握把
(二)比賽用繩的標誌
繩子的標誌如下:
(三)比賽用繩子放置法(如圖三)
選手進場比賽前,必須先將繩子確實伸直,並把繩子和拔河道如圖三一樣對照。

第三條:隊伍(以系為單位)
一、職隊員編制如下:
領隊……………1名
教練……………1名
管理……………1名
隊長……………1名
比賽選手(女)……………30名(含隊長)
比賽選手(男)……………35名(含隊長)
二、隊員位置
(一)選手位置可以自由變更。
(二)選手拔河位置在繩子左邊或右邊皆可。
(三)第一位拔河開始時,必須握住靠近繩子藍色記號區外側之處。
三、組別
(一)男子第一級:前一學年度男子第一級前六名及第二級前二名之隊伍隊伍,應報名參加第
一級。
(二)男子第二級:未符合第一級參賽資格之男子隊伍則報名第二級。
(三) 女子組
(四)男子組出賽選手30名、女子組25名,其體重總和設定如下:
男一級 2340公斤以下
男二級 2250公斤以下
女子組 1425公斤以下。
四、選手之替補
(一)替補選手五名。(著替補服裝,於替補區內)
(二)每局間替補,領隊向主審裁判提出申請,經主審裁判確認才能替補,提出替補必須在前一
局比賽結束後至選手換邊前提出。
(三)每局替補人數以三人為限,但合計總重量不得超過規定。
(四)比賽開始,主審裁判鳴笛後不能替補。
五、領隊(教練)
(一)領隊(教練)負有隊的編制、選手替補、比賽中指揮等責任。
(二)比賽中對選手的指導,必須在拔河道之外側(左邊或右邊皆可)指定位置,但不可妨礙裁判
員執行任務。
(三)對裁判之判決有疑議時,只有領隊及教練有權提出申訴。
六、申訴
比賽中發生有關爭議性問題時,須立即向比賽之主審裁判提出口頭 申訴,同時必須於比賽完畢卅
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申訴書,並繳交保証金一千元,若申訴被判無效時,則沒收保証金。
第四條:服裝
一、服裝:必須穿著長袖運動衫及運動長褲,否則不得下場比賽。
二、鞋子:必須穿鞋底沒有鞋跟的運動鞋,不得穿釘鞋,鞋底、鞋跟有突起物之鞋以及赤腳參加比賽。
三、阻止滑溜
(一)不准帶手套。
(二)鞋底不得有止滑設施。
(三)不能使用松脂、藥品等物。
第五條:檢錄
一、選手需於賽前30分鐘至檢錄處過磅接受檢錄,逾時5分鐘以棄權論。
二、比賽時間前五分鐘於檢錄處集合完畢,清點人數及抽籤完成後,於三分鐘前由領隊、教練、選手
之順序相繼整隊進場。
第六條:比賽
一、比賽方法
(一)比賽方法採用一局或三局比賽勝負。
(二)第一局必須事先抽籤來決定場地,第二局場地交換。交換場地時,全體隊員列隊於繩子右
側,等待主審裁判手勢交換場地。
(三)必須第三局比賽時,按照抽籤決定場地。
二、比賽進行程序
(一)比賽隊伍由檢錄人員引導進場定位(替補選手入預備區),第一位得儘量靠近藍色記號區外側
的繩子,此時除後位先背繩,其餘選手不得觸繩,全體皆採站立姿勢,嚴格禁止彎腰屈身,
否則判罰違例乙次。
(二)檢查員檢視雙方選手人數、戳記、手心及鞋底,裝備無誤時,主審裁判方可開始執行任務。
(三)比賽進行中除參賽選手、替補選手、單位旗就指定位置外,只允許領隊、教練、啦啦隊指揮
等共4名人員進入賽道,但不可妨礙裁判員執行任務。
(四)『舉繩』:裁判鳴笛一長音(雙手向兩側做水平上下擺動動作)時,選手雙手掌向上握住繩子
,繩子必須由軀幹與手臂之間通過,全體選手雙腳平行直立,嚴格禁止前傾、倒身或拉緊
繩子,否則判罰違例乙次。
(五)『調整中心線』:此時雙方隊伍快速移動,使中心線記號能相符合《副審此時將繫帶掛於繩
中心使與地上中心線記號相符合》。
(六)『預備』(舉槍過頭)口令此時選手拉緊繩子,全體可採後仰身姿勢並雙腳靜止不動,嚴格禁止
雙腿上下律動及腳步移動或身體搖動,否則判罰違例乙次。
(七)『開始』(鳴槍): 正式比賽開始。
(八)『比賽結束』(鳴槍)主審裁判鳴槍(單手伸直向勝隊方向),表示此局比賽結束。(槍聲未響時,
鳴笛亦同)
三、勝負判定
(一)每一局勝負判定: 繩子的中心線通過(女生1.5m、男生2m)地上標記線時,為勝負之判定。
如果(女生45/sec、男生60/sec)時間到時,以繩子中心線與地上中心標記之差距判定勝負。
(繩子中心線靠地上中心標記之右側則右方獲勝,反之則左方獲勝)。
(二)每一局比賽結束的手勢主審裁判鳴槍(單手伸直向勝隊方向),表示此局比賽結束。
(槍聲未響時,鳴笛亦同)
(三)三局二勝時勝負判定。
1.每局比賽成績保留,兩局皆嬴者,即以二比○獲勝,不再比賽。
2.如前兩局雙方一比一平手,再做第三局比賽,第三局比賽若以時間終了來判定時,則裁判
鳴槍時繩子中心線與地上中心線標記之偏左或偏右來判定,偏右者右邊獲勝,反之則左邊
獲勝。
3.若無法判定勝負時則加局決勝之。(選手不能替補)
四、局與局之間休息1分鐘
(一)每局比賽結束交換場地時,雙方選手通過中心線後開始計時
(二)若第二與三局間不交換場地時,則以主審裁判宣佈比賽場地後開始計時。
(三)休息時間終了,應立即就位參賽。若經裁判催促仍未立即就位出賽者,判罰延誤比賽違例
乙次。
五、比賽中之犯規
(一)舉繩時倒身、前傾、未依裁判指示調整中心線者,判罰違例乙次(主審裁判舉黃牌告知),每
局違反三次者,取消該局比賽資格(主審裁判舉紅牌告知),該局由對隊獲勝。
(二)預備時故意不拉緊繩子、雙腿上下律動、腳步移動、身體搖動或槍聲未響前即發動攻勢者,
判罰違例乙次(主審裁判舉黃牌告知),每局違反二次者,取消該局比賽資格(主審裁判舉紅牌
告知),該局由對隊獲勝。
(三)休息時間終了,經裁判催促仍未立即就位出賽者,判罰違例乙次(主審裁判舉黃牌告知),每
局違反三次者,取消該局比賽資格(主審裁判舉紅牌告知),該局由對隊獲勝。
六、主審、副審、檢查員
(一)主審裁判有確認是否遵守本會規則之責任,綜合性的掌握、判斷全部比賽的狀況,宣告最後
的決定,不只是決定勝負,也有比賽運作的決定權。
(二)副審裁判輔助主審裁判,作標記之確定,站於主審對面,提供主審裁判之判決參考。
(三)檢查員站於比賽隊伍之兩側,輔助主審裁判檢視比賽隊伍後段的犯規者。
(四)主審裁判依全體比賽演變判斷所作的判決即為終決。
七、違反本規則: 如有違反上述規則任何一條,應判失敗退場。
第七條:本規則若有未盡之事宜,由裁判長召集臨場裁判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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