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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九十六學年度全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提倡運動風氣,提昇運動水準,增強全校師生體適能及身心健康,特舉辦本運動會。
二、主辦單位:體育事務處。
三、日期地點:中華民國97年3月29日(星期六),會前賽3月26日(星期三)於本校綜合體育場舉行。
四、參加單位:以各學系暨獨立所為單位(海青班一單位、語言中心一單位)。
五、組 別:男子組、女子組。
六、錦標項目:
(一) 男子組田徑總錦標。
(二)女子組田徑總錦標。
七、競賽項目:
(一)繞場精神錦標:以大會開幕式之進繞場過程,以1. 一級行政/教學單位及2. 系所單位分組,以繞場時之
「領隊、精神、服裝、人數、隊形、 創意」為綜合評分標準,依各組之人數、隊形與繞場行進規範,惟
評選精神錦標各三名。
1. 一級行政/教學單位組:以一級單位之教職員工為編組,各一級單位可單獨或合併編排繞場,各隊以
50人為限。
2. 系所單位組:以各學系暨獨立所(含海青班、語言中心)之參賽運動員為編組繞場,各隊以60人為限。
各組各取精神錦標前三名,繞場結束後立即評比, 於開幕式中頒獎,優勝之單位參與繞場之隊員分贈
:第一名:體育館海陸會員一年。 第二/三名:體育館海陸會員半年。
(二)男子田賽錦標賽項目(共五項): 跳高、跳遠、鉛球、標槍、三級跳遠。
(三)男子徑賽錦標項目(共八項):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4×100公尺 接力、4×400公尺接力。
(四)女子田賽錦標項目(共四項): 跳高、跳遠、鉛球、標槍。
(五)女子徑賽項目(共六項):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4×100公尺接力。
各項賽事依逢甲大學96學年全校運動會田徑賽競賽規程辦理,依名次頒給獎牌、獎狀、及破記錄
獎金。
(六) 行政單位職員工1600公尺接力: 以趣味競賽辦法行政單位編組方式為主,一組8人(每隊最少需女生四人
以上),每人跑200公尺,共1600公尺,取前三名頒獎。
第一名:體育館海陸會員一年
第二/三名:體育館海陸會員半年
(七)學生班級大隊接力:不分年級以各學系暨獨立所(含海青班、語言中心)之班級為單位編組報名,一 組20人, 每人跑100公尺,共2000公尺,分為以下組別:
1. 男學生組20人。
2. 女學生組20人。
3. 男、女學生混合組各10人。
給予獎項如下:
1. 各組報名十二(含)隊以上,取分組錦標前三名,參與之隊員分贈體育館海陸會員半年。
2. 各組報名六(含)至十一隊,取分組錦標前二名,參與之隊員分贈體育館海陸會員半年。
3. 各組報名五(含)隊以下,取分組錦標前一名,參與之隊員分贈體育館海陸會員半年。
(八) 教職員工2000公尺競賽: 路跑路線為操場五圈,依下列分組競賽頒獎,各組取前十名頒獎。
1. 男子組50歲(含)以上,民國48年以前出生。
2. 男子組50歲以下,民國49年以後出生。
3. 女子組:不分年齡。
(九)學院盃接力賽
以八個學院(含所屬各系所中心等單位之各種學制)編組報名,每院報名一組共20人,男教職員
工 / 女教職員工/男學生/女學生各5人,每人跑200公尺,共4000公尺。棒次依男學生>女教職員
>女學生>男教職員,最後一棒必須是院長或系主任。取前三名頒獎,除獎盃外,優勝之學院
參賽隊員分贈:
第一名:體育館海陸會員一年
第二/三名:體育館海陸會員半年
八、報名人數:每一單位在競賽項目中以報名二人參加比賽為限(每人至多只得參加二項)。
九、記分方式:
(一)每單項均錄取前八名,按九、七、六、五、四、三、二、一計分。
(二)以所得總分最多之單位獲得錦標,如兩單位或兩單位以上總分相等時則以各該單位在該總錦標
競賽中所得之第一名多寡判定之。如第一名數目相等時以所得第二名多寡判定,以此類推。
(三) 總錦標男、女兩組各錄取前六名。
十、參加辦法:
(一)報名表須填寫清楚,不得潦草,填寫後請送至綜合體育館一樓會員中心(分機5985~5987),或六樓612室
趙鴻昌老師信箱(分機5926)。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3月11日(星期二)17:00時截止報名,逾時概不受理。
繞場精神錦標及學院盃師生接力賽報名至3月17日12:00止。
十一、技術會議:3月21日(星期五)中午12時在司令台二樓視聽教室舉行,並分發號碼布及秩序冊,各
系學會會長及體育幹事須準時出席。
十二、運動會預演:3月27日下午3時集合地點為學校體育場。
十三、獎 勵:
(一)所得總分最高之單位由學校頒給獎杯一座(凡連續三次獲得冠軍者得永久保 存),冠、亞、季、
殿軍、第五名、第六名各頒給獎牌乙座。
(二) 第一、二、三名頒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四、五、六、七、八名發給獎狀。
(三) 破校運記錄或全校最高記錄發給獎金壹仟伍佰元。
(四) 精神總錦標分(一級行政教學單位組、學系組)以開幕進場隊伍之「精神、服裝、人數、
隊形、創意 」為評分標準,第一名贈送體育館海陸會員一年,第二、三名贈送體育館海陸
會員半年,人數上限為100名。
十四、罰 則:
(一) 凡報名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不得無故棄權或冒名頂替,違者取消比賽資格及大會成績。
(二) 任何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之行為,違背競賽精神、不守秩序、不顧公德、侮辱其他
運動員、職員及不服裁判者等情形,按其情節輕重,送請學務處議處。
(三) 對提出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提出,比賽如有抗議時在該項比賽結束後馬上
向裁判長提出口頭申請並在半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及隊長簽字蓋章並繳交保証金貳仟元,向
裁判長提出申訴。
(四)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五)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大會修訂後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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